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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区别(什么叫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3-02-06 02:38:26 浏览:

基小律说:

很长时间以来,同业竞争一直是IPO审核中的红线,只要存在,即构成上市法律障碍,必须予以清理。而随着2019年科创板的推出,以及后续创业板注册制的改革,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原文首发于2021年4月21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夏斌斌 黎健强 李元婷| 作者

目录

一、审核制/注册制下同业竞争对上市的影响存在差异

二、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

三、“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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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制/注册制下同业竞争对上市的影响存在差异

很长时间以来,同业竞争一直是IPO审核中的红线,只要存在,即构成上市法律障碍,必须予以清理。而随着2019年科创板的推出,以及后续创业板注册制的改革,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对于已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而言,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其发行条件中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均已调整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从法规的调整来看,其已不再作“一刀切”的判断,而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出发,只有当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注: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详见下文内容)时,方会构成发行人的上市审核障碍。

而对于审核制下的主板而言,从法规条款层面来看,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尚未发送。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的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故单纯从规定来看,审核制下的主板,同业竞争仍是审核红线(即完全不允许存在)。但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来看,主板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同样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来判断“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如仅是与发行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但实质并未直接构成“竞争”的(即“同业而不竞争”,比如并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则不会构成发行人的上市障碍。

综上,总体而言,注册制下的科创板/创业板,其对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较主板而言相对宽松,科创板/创业板禁止的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而主板则是要求不得存在同业竞争(但允许存在“同业而不竞争”的情形),故基于此点而言,发行人应结合其实际情况判断其适合并符合条件的最终上市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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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

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相关板块的规定中均有明确,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适用于主板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则将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即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外,还包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故一般意义上理解,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将限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但从近期的IPO审核案例来看,一些特定对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亦需要进行核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海泰新光(股票代码688677,2021年2月科创板上市)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函》问题1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股东美国飞锐(注:持股15.3%,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从事光学器件镀膜业务,与发行人部分业务存在相似情形,其中IBS业务与发行人相同。同时,美国飞锐存在向发行人采购光学产品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美国飞锐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实现的收入、毛利情况;(2)美国飞锐向发行人采购光学产品的原因、主要类型及用途;(3)美国飞锐镀膜技术和发行人镀膜技术来源,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对方的情形;(4)梳理美国飞锐和发行人业务演变情况,说明自设立以来是否存在交叉;(5)进一步具体分析美国飞锐镀膜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同业竞争;(6)未将美国飞锐相关业务整体装入发行人的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资产完整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满足《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4条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彩虹集团(股票代码003023,2020年11月科创板上市)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直接间接控制企业的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由其关注第二大股东)

1、杭华股份(股票代码688571,2020年12月科创板上市)

股东会决议的区别(什么叫股东会决议)

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8-关于同业竞争:招股说明书披露,杭实集团持有发行人50.00%的股份,TOKA持有发行人44.67%的股份,持股比例较为接近。TOKA主营业务为各类印刷用油墨、合成树脂的生产销售。

请发行人说明:(1)TOKA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2)TOKA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非公平竞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况,竞争情况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问题4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请发行人:(1)结合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实现对发行人共同控制后的表决情况,说明双方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情况,是否存在最终实际由TOKA控制发行人的情况;(2)结合业务、资产、生产经营、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对于TOKA的独立性;(3)TOKA对发行人股权和治理机构调整的相关协议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4)TOKA的年报披露中,对发行人是以联营、合营企业还是子公司进行披露及会计核算,发行人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改变。

2、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披露,拟于科创板上市)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东软载波以减资形式退出创达特、其他股东未购买其股份的原因,结合减资前后股份转让价格说明减资价格是否公允。

答复:

东软载波于2015年全资收购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和创达特(发行人前身)在宽带载波通信芯片业务上有一定的重合,导致了东软载波与发行人在相关产品市场形成了竞争关系,同时东软载波基于聚焦主业和收回投资的需求,因此退出了对创达特的持股投资。因为创达特2019年启动上市工作,东软载波为创达特5%以上的股东,需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考虑到其他股东或者投资机构筹集资金以及履行决策程序等时间不可控等因素,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故由发行人采取回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东软载波的退出,上述减资事项已由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

3、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第二大股东郑煤机相关的同业竞争及独立性问题,于2021年1月被否)

《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1]代表进一步说明:(1)郑煤机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而不构成实际控制的理由;(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李锡元与贾建国、李优生(注:该二人曾为郑煤机中高层管理人员,2009年离职后入职发行人)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是否系为避免将郑煤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进行的相关安排。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发行人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的质保期服务,并接受郑煤机派驻的财务人员[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郑煤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2)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3)发行人对郑煤机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11月发行人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函》,变更后综机公司与发行人在区域及服务定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综机公司业务开展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通常需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核查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其为二股东)与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程度重合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证监会/交易所通常关注的问题亦是: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的监管,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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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

如上述,科创板及创业板允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存在,而何为“重大不利影响”,相关规则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从近期的IPO审核案例看看证监会/交易所可接受的解释口径: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函》问题1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股东美国飞锐(注:持股15.3%,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从事光学器件镀膜业务,与发行人部分业务存在相似情形,其中IBS业务与发行人相同。同时,美国飞锐存在向发行人采购光学产品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5)进一步具体分析美国飞锐镀膜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满足《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4条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2.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美国飞锐在IBS镀膜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根据美国飞锐与发行人镀膜业务涉及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服务定位、经营地域、镀膜工艺等方面,美国飞锐与发行人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1)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不同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用内窥镜和光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镀膜技术的应用主要作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生产的一道工序而存在,并和其他工序一起整合加工为公司的主营产品,如内窥镜、摄像适配镜头、光源模组、指纹仪等。美国飞锐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均为镀膜业务,未来发展的方向集中于镀膜业务。因此,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不同。

(2)服务定位不同

发行人对外IBS镀膜服务主要服务于历史上保留下来并形成良好关系的客户,是为了提高设备利用率对主营业务的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没有主动去开拓相关IBS镀膜服务。发行人提供镀膜服务主要为满足现有光学器件客户的配套需求,有助于稳固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系。美国飞锐专门从事IBS镀膜业务,为客户提供镀膜服务。发行人与美国飞锐的服务定位存在显著不同。

(3)发行人IBS镀膜业务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

报告期内,该部分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均在1%以下,交易金额小,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美国飞锐从事IBS镀膜业务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地域不同

发行人IBS镀膜业务客户数量少,客户全部集中在国内。美国飞锐主要为美国客户提供IBS镀膜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美国飞锐在IBS镀膜业务下的经营地域不重合,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

(5)镀膜工艺不同

由于行业及应用领域的不同,即使采用通用IBS镀膜机和基础IBS镀膜原理所采用的IBS镀膜工艺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的光学器件镀膜,所采用的镀膜设计、材料、工艺参数等均有所不同。同时,发行人为了更好的将IBS镀膜技术应用于主营业务,对IBS镀膜机进行专项改造。基于上述镀膜工艺的不同,发行人与美国飞锐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核心镀膜工艺技术。

(6)美国飞锐与发行人的IBS镀膜业务存在相同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美国飞锐镀膜业务的主要客户情况分析,发行人客户和美国飞锐客户不存在重合;同时,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均存在不同。报告期内,美国飞锐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发生竞争的情形。因此,美国飞锐与发行人的IBS镀膜业务存在相同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美国飞锐在IBS镀膜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服务定位、经营地域、镀膜工艺与美国飞锐存在显著不同。发行人镀膜业务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跟美国飞锐的镀膜业务经营地域亦不同。美国飞锐与发行人的IBS镀膜业务存在相同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发行人与美国飞锐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因此,发行人与美国飞锐IBS镀膜业务存在相同情形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反馈问题5.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问询回复披露,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请发行人披露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答复:

根据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重大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分别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德熙、今日自动化总经理孙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之间曾存在的前述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存在较大区别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为应用于汽车领域的智能生产线,其中:在传统燃油车领域,产品主要包括发动机智能装配线、变速箱智能装配线和白车身焊装智能生产线;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主要包括混合动力变速箱智能装配线、动力锂电池智能生产线、氢燃料电池智能生产线和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智能生产线等。根据今日自动化的主要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今日自动化的总经理孙岚,今日自动化的产品主要为应用在轮毂、水泵、空调压缩机等汽车零部件及电器行业的生产线和自动化设备。因此,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的主要产品定位及用途存在较大区别。

此外,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德熙、今日自动化总经理孙岚,完整的驱动电机生产线主要包括定子生产线、转子生产线及装配线三部分,其中装配线主要功能为驱动电机的组装,技术含量较低,且金额占完整的驱动电机生产线的比例约为20%左右,金额占比较小。在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自动化生产线业务领域,发行人的技术能力和业务目标是包括定子生产线、转子生产线和装配线的整线产品;而今日自动化受其经营规模、技术实力的限制,仅具备装配线的生产工艺,不具备承接定子生产线、转子生产线的业务能力。经本所律师访谈今日自动化总经理孙岚,报告期内今日自动化仅承揽了前述2条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并不涉及定子、转子生产线业务,而2条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占今日自动化当年度的订单金额比例均约为25%,驱动电机装配线亦非今日自动化的主要产品……

2、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及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1)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非公平竞争

根据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分别签署的重大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从两者主要客户情况分析,发行人客户和今日自动化客户区分度大,主要客户无重叠;虽然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承揽了2条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但与发行人定位的包括定子生产线、转子生产线和装配线在内的驱动电机完整生产线在用途、技术含量及产品金额上存在较大区别,且今日自动化该条装配线的客户非发行人客户。因此今日自动化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发生竞争的情形,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非公平竞争。

(2)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

根据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从两者主要客户情况分析,发行人客户和今日自动化客户区分度大,主要客户无重叠;从两者主要供应商情况分析,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虽有部分供应商重叠,但其原因主要是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涉及工业自动化领域,而一些通用标准的外购件等,如工业控制系统,市场高度集中于西门子等跨国公司。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方灏及今日自动化总经理孙岚,报告期内今日自动化不存在代豪森股份支付采购费用的情形,不存在代豪森股份承担费用或成本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以不公允的采购价格或其他任何方式向豪森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今后亦不会通过重合供应商以不公允的交易价格进行利益输送,或通过替发行人支付货款、承担成本费用等方式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

(3)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根据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合同,报告期内,除今日自动化承接的2条驱动电机装配线外,今日自动化不存在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今日自动化承揽的2条驱动电机装配线,亦非今日自动化的主要产品,且该客户非发行人介绍,也与发行人客户无关。鉴于在主要产品层面,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互相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3、今日自动化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德熙、今日自动化总经理孙岚,报告期前期,在豪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今日自动化通过其自有销售渠道承揽了前述两条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豪森有限启动改制工作后,对拟上市公司体系和今日自动化的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且发行人于2019年8月成立了新能源汽车事业部,由拟上市公司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与驱动电机智能生产线相关的业务,此后今日自动化不再从事驱动电机装配线的相关业务。

此外,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同业竞争情形,今日自动化于2020年6月3日出具了《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已承诺:“豪森有限启动改制工作后,对拟上市公司体系和今日自动化的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由拟上市公司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与驱动电机智能生产线相关的业务,本公司不再承揽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亦不再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豪森股份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承诺“本公司已停止对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装配线领域的市场开发,今后将专注于电子行业和部分简单汽车零部件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与豪森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4、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财务指标对比分析

根据发行人及今日自动化的财务资料、发行人及今日自动化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今日自动化实现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2,112.45万元、5,487.36万元、3,326.24万元,营业毛利金额分别为323.21万元、1,438.13万元、943.7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分别为3.23%、6.73%、3.17%和1.98%、6.73%、3.20%,远低于30%的水平。

综上,虽然今日自动化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在2条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中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但鉴于:①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存在较大区别;②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报告期内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未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及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③今日自动化已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大连豪森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不再承揽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亦不再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豪森股份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已消除,今日自动化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方面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不会构成不利影响;④今日自动化的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远低于30%的水平。因此,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今日自动化在驱动电机装配线业务方面曾存在的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从以上案例可知,如要证明已存在的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需要逐项对照《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进行阐述论证,即分别从: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是否相同;是否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应根据分析情况最终得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结论方可。

附件:同业竞争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版块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创业板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

答: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 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 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科创板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问题4: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

答: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 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主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问题15、发行上市监管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1)核查范围:

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

核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 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注释:

[1] 李锡元直接持有发行人30.09%股份,通过担任新余鸿鹄和长兴臻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4.99%和0.99%股份,郑煤机、贾建国、李优生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29.82%、11.18%和3.73%。

[2]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郑煤机存在向速达股份派驻财务人员的情形。郑煤机自2013年起至现场督导时一直向速达股份派驻财务人员李晶。李晶在速达股份财务系统中拥有账号和权限,对速达股份的会计凭证进行复核,而凭证复核系速达股份会计核算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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