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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询权(股东质询权怎么行使)

时间:2023-01-29 11:01:12 浏览:

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都有什么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主要体现在赋予了股东更多权利,股东通过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权。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请求撤销权。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肯定,更是赋予股东监督相关会议的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查阅权。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享受分红的权利和认缴新出资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明确了股东分红和认缴新出资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对股东表决形式的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提起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人公司的设立。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法院的通知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规定从确立法院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的优先够买权。

退出权。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继承权。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文规定了股权可以继承。

提案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赋予了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使其更受关注。

有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项规定完善恶劣公司治理和规范了公司运营,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累计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投票制度,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维护自身利益。

股东质询权。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质询权,从而更好的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请求起诉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解散权。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让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有权决定公司退出市场,增强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

股东知情权内容有哪些

(1)股东的查阅权。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第2款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从而更好行使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

(2)股东质询权及董事会的说明义务。股东质询权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对与大会讨论议题相关的事项向董事会询问的权利,董事会有义务忠实地对股东的提问作出详细的说明。股东质询权是为了弥补股东查阅权的不足而设定的权利。尽{股东通过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但通常董事会提交的文件材料记录比较简单,而且对于一些数据一些股东很难对其合理分析,再者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关系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因此董事会有必要向股东作出说明,当股东存在疑问时给予详细解答。

(3)公司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高管人员损害其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检查员,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保证股东对公司充分知情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4)诉讼救济请求权。股东请求查阅或者质询,董事会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拒绝股东的查阅和质询。股东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知情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什么是股东的质询权?

质询权是指股东有对公司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改正的权利。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列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这些质询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应当记载于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同时也是股东行使质询权的最佳时机。

但股东质询权的行使,并不限于股东大会期间,股东亦可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交所e互动等网络平台向上市公司提问。此外还可通过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发函、致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质询权。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在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那么,公司法34条 股东知情权 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 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注意:作为股东,你应该意识到你有权对公司的主要文件进行查阅。但公司法并没有对行使查阅权给出更详细的规定,很多公司其实有意阻扰股东行使这一权利,所以,在你和公司翻脸之前,你要想好:你的查阅权是否容易行使?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和查阅权相比较,你会发现,你可查阅的公司文件很多,但允许你复印的文件缺失有限的。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前面的权利其实都是被动的知情权,主动的知情权就是要求公司有给你按时提供公司信息的通道,比如:一个小公司,股东人数不多,可以在开始要求经营层每季度或半年向股东提供公司经营报告或年度决算、预算报告等。 3、股东行使知情权前置程序申请书怎么写? 二、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三、关于要求依法查阅公司账目的申请书 致:_______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贵公司现存有效股东,现就要求依法查阅公司账目提出如下申请: 1、查阅目的: 准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了解公司 债权债务 情况,掌握公司财务状况。 2、查阅内容: (1)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至今所有财务会计报告。 (2)要求查阅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请公司尽快作出安排,书面告知本人具体查阅时间、地点,为本人提供查阅便利。 谢谢! 查阅申请人: 日期: 综上所述,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同时对于股东个人来说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及享受相应的权利。在公司进行股东大会是,各大股东的作用就会明显地体现出来。当然在股东与董事的关系处理过程中应当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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