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为什么没有股东会,而董事会确实最高权利机构?
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也不设监事会。
合资公司各方股东均不并表可以吗?
应该是可以的
但是要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如楼主所述:双方各持股50%,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应按照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双方均不需要进行合并;但是,如果双方各持股50%,但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合营协议规定,一方具有控制,另一方不控制,则最终控制方应当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主体,进行企业合并处理。对于不具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一方,目前按照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要求,应当将其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我们习惯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后,还有一个情况是,如果合营安排的实质是共同经营而非合营企业,则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会有类似合并的会计处理,即确认在共同经营中:
1、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资公司与股东并表的条件?
1、有权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从而把控整个公司的运转;
2、拥有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决定权;
3、在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决策机构占有多数席位,从而能把控公司的经营决策;
4、能够任免公司的绝大多数董事或者决策机构成员,从而能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
5、并表的前提,必须是公司股东,哪怕是1%的股份。如果不是股东,则无法完成并表,比如纯代建模式。
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吗。如果必须是公司,那怎么操作?
1、目前,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东不可以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吗?
答案是肯定的:正常情况下肯定是!
因为在中国的公司制企业里面,股东会就是最高的权力机构。
但是如果是【外商独资】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它是不设股东会的,这个时候它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是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