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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模板下载,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时间:2023-05-25 15:30:12 浏览:

本文目录

  1. 股权协议出现错误,需到工商局修改怎么做?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签合同怎么样办?
  3. 签了入股协议有另一个股东怎么办
  4. 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5. 大股东借款后小股东该怎么签订无责协议?

股权协议出现错误,需到工商局修改怎么做?

一、仅对股权转让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项是办理变更登记。

二、1、最好分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一个是股东内部转让,一个是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

2、不是股东,是选举的公司高管层人员,股东会选举谁当董事、监事,就写谁,董事会聘任谁当经理就写谁。

3、写在股东一栏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动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书面的

6、写原来的时间

股权的可转让性在保证了公司的收益稳定性和资本流通性的同时,转让过程中及嗣后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带来的各类股权转让纠纷更业已成为商事审判中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很多争议产生的原因多是因为股权转让协议草率拟定而致,因此在签订协议之时,双方就应当预见相应风险,力求内容完整、准确,尽充分注意义务。

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应当区分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须经过国有资产办对股权进行立项、确认的步骤,再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后者因为允许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因此比较自由。但即使是协商,也至少应当保证该价格的产生是经过了双方认可并有实际依据的。比较常见的几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3、以股权转让时的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载明的净资产额为基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4、以拍卖、变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5、双方结合公司发展前景、不良资产率、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上述几种方式各有优劣,比如第一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由于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受经营活动与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如果简单的以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基准将无法准确衡量受让股权的真实价值;而以审计、评估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虽然相对于第一种方式会更真实地反映股权价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时间会比较久而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对于所占比重不大的股权,这显然不是经济可取的做法;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当双方当事人对股权价格有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法官判定股权价格所采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权不仅仅表现为现存的资产额的多少,还体现为未来动态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无法做到最客观准确;双方协商最能体现意思自治,但受让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要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认可,且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股权价格也通常不易。

根据上面几种方式的特点,最可行的方法是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将股权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予以接受,并且能在此基础上协商出一个认可的价格,则可以确保该价格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无法在该步骤上达成共识的,则建议以净资产额为基准来确定股权价格。因为相对于其他方式,该方式可以较为真实,也在尽可能节省成本的基础上提供给双方一个客观的股权价值数据。如果仍无法确定的,可以再考虑通过审计、评估来确定,或者引入拍卖、变卖等市场机制,当然在此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还是应当保持沟通与交流。

二、转让方应当作出股权无瑕疵的书面保证

由于股权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争议纠纷相当常见,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就要求转让方对其转让资格、转让的股权作无瑕疵保证,一旦未来产生争议,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让方在签订协议之初就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常见的几项书面保证包括以下几类:转让方具有转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次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当受让方非公司原股东时,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所转让的股权应当完整,未设定担保、抵押或关系到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等。

上述所列的几项书面保证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该保证意在强调未产生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当受让方是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当确保是在转让方已将受让股东信息、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书面告知了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未有以同等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权转让;否则,即使已经完成了转让行为,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且没有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撤销原股权转让协议。

三、转让方缴税保证与配合变更登记保证

很多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都习惯作出“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转让方/受让方承担”等类似笼统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缴税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双方仅约定了“一切费用的承担方”,该“一切费用”一般不包括转让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司法审判中还是有一定共识的。

一方配合另一方变更工商登记可以视为是股权转让后的附随义务而应当全面履行,但一方不愿意公示其股东身份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选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更为巧妙的做法是,双方可以约定将股权的转让以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分阶段来履行。比如,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几日内,转让方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受让方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再转让第二期股权,受让方再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或者在转让方转让了全部股权后,受让方的转让价款分阶段来支付。总之,双方可以根据对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转让款金额的大小来灵活变通转让及支付进度。

四、明确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方

有些受让方因为股权转让价格过低而急于受让,却可能忽视了该股权背后隐藏的风险,即公司的债务情况。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股权的价值、公司的运营及盈利能力,因此对公司现存的债务如何承担是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双方在对公司目前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后,确定某日作为基准日,该日之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来承担,该日之后的则由受让方来承担,以此划分彼此的承担范围,当然对于非因任意一方的过错而遗漏的债务,也应当由基准日来确定承担人,这是实践中对于处理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的比较高效且简便的做法。当然需要提醒转让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转让方故意而未向受让方披露重大债务的,一旦产生司法争议,即使是在基准日之后,法官也一般会判决由转让方来承担该债务,或者在无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签合同怎么样办?

你好,从你的问题来看,我理解你的担忧是没签股权代持合同,名义股东不承认怎么办。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证明双方代持关系的存在,“空口无凭”是很严重的法律风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寻求解决: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重新协商,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合同。调取支付出资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复盘双方沟通的微信、短信、电话(需录音)、录像记录,从沟通内容角度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如果双方洽谈代持事宜时有其他人在场,可以申请其他人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双方的代持关系存在。如果实际出资人参与了公司的相关会议,如股东会,可以提交相关会议纪要、决议文件,证明实际出资人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最坏的情况是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这种代持关系,这时可以以不当得利关系,起诉名义股东返还出资款。以上,供参考。

签了入股协议有另一个股东怎么办

签了入股协议,有另一个股东不是很正常吧,一个公司有几个或几十个股东是很平常的事。股东是投资者,按股分红。

开公司股东之间要签哪几种协议?

创立公司不仅要确定公司的经营项目,也要明确投资人特别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订立明确详细的合作协议,这样可以避免纠纷。那么,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如何写?

一、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如何写

1、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东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范围:房地产评估;

(3)注册资本:以工商注册为准;

(4)法定地址:以工商注册为准;

(5)法定代表人:

2、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

乙方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

丙方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收购xx评估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3、职务和分工:

甲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长,主管决定合作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内部事务;

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经营财务收支事宜;

4、利润分配方式:

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均按照甲方占xx%、乙方占xx%、丙方占xx%的比例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5、经营资金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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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作公司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或不愿意再增加出资的情况,则该股东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股权,三方股份则实际出资重新相应调整。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该以董事长和至少一名其他股东同意为准。

6、退股方式:

合作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内不得退出股份。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股东退股时,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其他股东对退出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合作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退回该股东。

7、因一方违约,给合作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给赔偿并支付没股东5万元违约金。

8、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丙方签字: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年月日

二、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签股东合作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大股东借款后小股东该怎么签订无责协议?

你的提问有点含糊,我分如下情形给你回答。

一、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的,属于大股东个人债务与你无关。

二、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的,属于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其中大股东为债权人,公司为债务人。

三、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的,属于公司债务。

四、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的,公司有权向股东追偿。

你所担心的问题应当是第四种情形。

对于第四种情形,如果你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向股东提起诉讼。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履行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大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五、关于免责协议

不存在所谓免责协议问题。而你之所以愿意签订相应的免责协议,大概是担心:大股东或公司无力偿还,你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作为股东而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那么你的最大风险就已经限定在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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