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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解释权(股东会议的权利)

时间:2022-12-26 07:39:28 浏览: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

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扩展资料:

股东会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会议

股东如何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一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第二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私营企业)第三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没有按本章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股东权利义务,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股份。

股东只部分缴纳其所应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未出资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未出资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公司股东会。

1、公司设股东会的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4)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5)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 公司设立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3、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员。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六)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二)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5-10%作为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三)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三)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三)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四)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五)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市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9人)的三分之二(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如何制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一般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董事长确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2、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3、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草案;

4、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草案等;

5、拟定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草案,并负责监督核实;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拟定公司各项基本财务制度及修改草案;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3、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8、审查总经理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预算草案,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及核销草案,并提出意见;

9、拟定公司利润分配草案和弥补亏损草案;

10、对总经理提出的资金借贷、委托管理和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提名程序,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2、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程序;

3、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单;

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候选人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组织考核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1、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体系;

2、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各专门委员会由召集人负责开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独立董事可在2个或3个委员会中任职;

2、工作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出草案,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如专门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可下次再议,或将不同意见带到董事会议讨论。

3、专门委员会属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一切议案均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才有效。

4、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常会每年度召开四次,第一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第三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第四次会议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换届后,由董事会董事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董事成员通过,主持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第十八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常会及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包括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等),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全体联名董事签名的提议函,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也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提议函。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个工作日的计算,从提议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董事会临时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董事的临时提议。

第二十二条 每位董事在董事会常会上,均有提案权,董事提案时,一般应向董事会秘书递交书面并签名的提案;情况特殊时,也可在会议上直接用口头提出,但会后应补充书面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议案,一般应列入会议议程,但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决定,可以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应当在表决单上签名;受委托的董事同时注明委托董事的姓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表决单上提出补充意见,该意见具有与会议记录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战略决策程序: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自己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可以委托总经理先提出研究草案,经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提出评审报告。如该项投资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应经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程序: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委员会提出任免意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出任免意见,经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

第三十条 财务预决算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的草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该项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前,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就该交易的详细报告,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按《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它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须由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评审,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拟就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由董事会秘书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常会讨论通过,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想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董事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内,公司应将公告及相关附件等材料以送达或邮寄方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事处备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扩展资料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会决议

如何明确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可以就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方式制定议事制度,上市公司都有,一般各大网站股票频道上都有。,不过没听说工商注册要。

工商注册时,需要的是公司章程,里面有一般性质的约定,股东会开会通过公司章程就行了。

下面是一个一个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最简单版本的。请参考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1方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由 1 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名称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00 100% 货币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直接任命。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设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 二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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