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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不愿意退股)

时间:2022-12-26 07:11:47 浏览: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股东吗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只规定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并没有说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有股东。职工可以是或不是股东。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属全体股东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享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政策。第三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民主管理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企业职工入股即为企业股东。股东是企业的劳动者、经营者和财产的所有者,与企业俱荣俱损,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第五条 企业股份分为基本股、积累股和期限股。基本股和积累股,除职工退休离厂外,不得中途退股;期限股原则上定为三至四年,不得中途退股。遇特殊情况中途退股的,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凡股东必须入一定数量的基本股和期限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前的原有资产原则上不入股,效益好的企业可实行全部或部分资产入股,作为集体股。第六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集股金额和职工个人入股最高限额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扩股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七条 股东退休后要求继续保留股权,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保留股权者继续分享红利,承担亏损责任。股东故去后,将股金一次性结算,退给继承人。第八条 股东经批准中途退股,须待年终结算后兑现。股东自动离厂时必须退股,但只退个人股本金,增值形成的积累股的退还,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九条 股东有选举董事会成员和厂长(经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凭股金证领取红利的权利。第十条 股东有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的义务;有承担企业经营亏损责任的义务。第十一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资产核查小组核实的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实行全部资产入股的,按《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沈政发〔1986〕97号、〔1987〕124号)执行。

(二)实行部分资产入股和部分资产有偿使用的,入股资产获得的红利和有偿使用资产收取的占用费,均为原资产增值。

(三)全部资产不入股,以全部资产为基数,从税后留利中,定率提取资产占用费,三至四年不变,基数逐年滚动,作为企业集体积累的增值。

提取资产占用费的比例为有偿使用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至二十,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对提取占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定期暂免提取。第十二条 企业年终盈利,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税后利润扣除顺序列交的有关款项后,属于第十一条(二)、(三)项的,先提占用费,再提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公益金,剩余部分为分红基金。

分红基金分为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原则上各占一半。第十三条 股金分红以年度计算,基本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银行居民储蓄的最高利率的股息,期限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居民储蓄的同期利率的股息。股息并入红利。分给个人的红利(含股息)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作为股金增值,转入个人积累股,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参与下年分红。第十四条 劳动分红按有关规定分配,余下部分作为股金增值,转入个人积累股,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参与下年分红。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亏损时,按股金比例分担。股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冲减集体积累。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确定企业经营目标、经营方针、股份的增减变更;

(二)审定年度计划;

(三)审定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选举和聘用、罢免厂长(经理):

(五)选举董事会成员;

(六)制订和修改股份章程。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成员二至八人,负责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正常工作,召集、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成员不脱产。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聘任,每届任期三至四年。厂长(经理)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查和监督。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完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城乡劳动人民创造的财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职工个人持股所有,实行劳动群众资本合作与劳动技术合作,按劳动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城镇集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镇集体企业组建、改组股份合作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自治县、区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县、区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组建、改组股份合作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第五条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和审批第七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一)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不得少于三人,发起人为自然人。

(二)组建或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4)资产评估证明、产权证明及验资报告;

(5)入股人员名单及股金缴纳情况;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第八条 组建或改组股份合作制企业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手续。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或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各类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四)股权设置、股金来源、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办法;

(七)企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职权;

(九)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终止,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财产权属和股金来源,设置下列股份:

(一)职工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及集体自我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股份;

(二)集体股。指原企业累年减免税金、税前还贷应税部分以及企业从社会得到无偿支援和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公共积累及企业历年积累未被量化部分;

(三)法人股。指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参股形式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将集体积累按照职工个人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量化实化到职工个人;

在允许量化资产范围内,是全部量化还是部分量化,由企业自定。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企业累年减免税金、税前还贷应税部分以及从社会得到的无偿支援、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和捐赠资金等所形成的公共积累,不得量化给职工个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折成集体股,也可不折股。折股的,按股分红;不折股的,提取资产占用费,扩大集体积累。资产占用费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原集体企业的投资,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企业一次或者分期还本付息;

(二)比照银行贷款利率由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

(三)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职工购买。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股,包括个人认购股、量化股及其增值积累,五年内不能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特殊情况,职工个人持有的股份要求退股的,必须在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可以转让、继承、馈赠。转让股份,本企业股东或者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也可由企业负责收购。股东离开本企业的,经本人和企业协商同意,也可将其个人股份改为企业有偿使用资金,缴纳资产占用费。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没有股东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股东,所有的公司都会有股东。集体所有制企业归集体所有,每个职工都可以是或者不是股东。法律规定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法律依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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