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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由)

时间:2023-04-05 03:08:55 浏览:

董事长 VS 董事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如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则如何处理?

目 录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关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董事无权行使董事长职权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分析与建议

一、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关案例再现

1.某能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有王某烨与卢某川两位股东,各认缴出资1500万元,各占50%股份,卢某川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烨担任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成员共5人,分别为卢某川(董事长)、王某烨(经理)、王某华(系王某烨的父亲)、应某某(系王某烨的表妹)、王某某(系卢某川的母亲)。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3人,分别为徐某杰、芦某娟、徐某唯。

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由)

2.在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的两大股东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分歧,致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为此原告卢某川于2017年11月16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此前,公司董事王某某因被告某能公司不同意其辞去董事职务也于2017年9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于2017年12月5日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某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在上述两件案件的起诉和上诉期间,被告某能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以下决议:一、免去王某烨经理职务。二、聘任王某华为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作出决议后,被告某能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能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未通知监事列席会议,会议也没有具体的召集人、主持人。

4.原告知道后,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被告某能公司2018年3月15日董事会决议无效;2.确认被告浙江量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1日的“企业换照申请”行为无效;

5.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某能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二、被告某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依据2018年3月15日董事会决议所作出的变更登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4486号

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由)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37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公司董事无权行使董事长职权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会相关人员职权及其履行事宜。

1.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案涉公司董事履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

某能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亦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暂且不论某能公司董事长即被上诉人卢某川是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仅就讼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看,某能公司未能提供董事共同推举文件,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故不能认定原审第三人王某烨经推举履行董事长职务并作为合法召集人有权召集董事会,某能公司辩称口头推举、意思表示推定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有,讼争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并未通知监事列席会议。故其董事会决议不能成立。

三、律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分析与建议

股份公司需设立董事会,并设董事长。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可代董事长履行相关职权。但董事履行职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则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马良君律师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履职作如下分析与建议。

1.股份公司董事会需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必设机构。且董事会需设董事长一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等。

2.股份公司董事会可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对于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的公司,董事长一人往往难以履行其全部职责。此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设副董事长一人或数人,协助董事长工作。但副董事长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是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指定的。且董事长必须是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长职权

公司法第109条仅规定了董事长有两个方面的职权,即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董事长还有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权。

5.董事何种情况下可履行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董事会设有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如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必须按照前述程序进行,否则,履职结果将不具合法性。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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