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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后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后果怎么样)

时间:2023-01-02 23:08:37 浏览: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无效吗

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例中,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所以选任决议为可撤销的决议,如果依法撤销了,那么该决议自始无效;如果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就是有效的。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叮罚耻核侪姑抽太处咖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上例中,总经理A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所以不用向公司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 公司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 诉讼时效 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第三,公司 债权人 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 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此外,《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 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债务 ,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 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违反出资义务 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6303131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作为公司的运营主体,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涉及到股东个人行为欠债显然是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涉及到个人存在违法行为,后期需要用自己的资产进行抵债处理的,特别是造成了股权转移必须对公司造成影响。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则这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属于无效。或是公司章程当中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的股东,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若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其协议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无效。这里我们要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的条款不可以跟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若是有这种相关规定那就违反了股东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股东股权的基本权利,应当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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