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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三项基本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时间:2023-06-05 14:00:40 浏览:

分红股东有什么权力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都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比如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享有所有者权益。以这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为基础,还确定了股东的若干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股东的三项基本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首先,股东权利的载体是股票,而股票也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要理解股东权,也要对这两个股票分别了解。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经营的目的,可以说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可以说是,股东收益最大化。

普通股

1.是指在股利支付和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清偿顺序排在最后的股票。也就是等别人都都分完了,才能轮到普通股。

普通股收益随着公司经营境况的不同,收益也不确定,理论上有无限的盈利空间,而潜在损失是有限的。

2.权利

(1)投票权。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然后董事会选出或者聘请高管。股东是公司所有者,董事会高管是经营者,这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股东有投票权,除非特别规定在,只要你是这家的股东,你就总有投票权,选出你心仪的经营者;

(2)委托代理投票权。如果你不能亲身前往开会,你可以托别人带你投票;

(3)获取股利的权利;

(4)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权;

(5)优先认购权。当公司增发股票的时候,可以优先认购,以维持自己的持股比例,防止被稀释等。

优先股

1.区别于普通股额股利支付不固定,且有浮动,优先股的股利支付是确定的,每年等额支付,无限期,只要公司存在,并且你还总有股票,你就有权利过得固定股利。

优先股的优先权体现在:在股利支付和公司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之前清算。只有当优先股股东的权利获得保障了,才可以支付给普通股股东。

2.权利

(1)优先股一般没有投票权。

(2)按照股利是否可以累积,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i)累积优先股:如果某一年的股利没有支付,可以往后结转,而且在普通股收到股利前,必须先把这些累积的股利全部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然后才能给普通股股东分红。

ii)非累积优先股:也就是某一年股利没有支付,不会累积到下一年,下一年支付股利时,只支付当年的股利,以前没有支付的,也不用支付了。

(2)转为普通股的权利:根据上面说的,如果优先股股东长时间得不到股利,那么就可以转为普通股,然后就可以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如投票选举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同股权比例对应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者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1、66.67%:绝对控制权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有公司2/3以上股权的,意味着可以决定股东会决议的全部事项。

2、50.01%:相对控制权

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即可以决定除绝对控制权所涉特殊事项以外的全部事项。

3、33.34%:自我保护权

虽然不能决定股东会的一般事项,但是可以决定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

4、10%: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3%: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6、1%:股东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股东的义务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个公司中最大股东的权利如何? 是否地位最高?

不一定。最大股东,只能说投资最多而已。是否按出资额等比例享有相应权益,还需要看各种情况。

如果,这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在中国境内是实行同股同权。

但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权益分配不一定是由出资额决定,可以是由股东间协商好由章程规定。

如果公司是合伙企业,还得看谁是普通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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