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变更 / 正文

股东会决议比例公司法(股东决议多少比例有效)

时间:2022-12-26 13:47:20 浏览:

《公司法》表决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中都会有股东,股东依法拥有公司的股权,对于自己拥有的股权有使用处分,还有收益的权利,因为是股东特有的权利,是股份的所有权人,关于股权股东还可以对外或者对内转让。那么关于《 公司法 》表决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表决的规定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 合伙人 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 债权人 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在 合伙企业 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 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 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 清算 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 (4) 外资企业 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 a、对 债务人 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及法律和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 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采用双重多数方式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的有关规定。(教材第221页) 破产过程中的表决事项也有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一般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无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在破产过程中,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式(第九章) 企业性质如果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果是 国有独资公司 ,应由董事会审议。 对于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上市公司 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会议,不能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表决的规定 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表决是涉及到股东的表决权问题,股东的表决权取决于他在公司拥有的股权,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可以分为两种设立方式,一个是发起设立还有就是募集设立,发起人以及出资人依法成为公司的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个三分之二是股东人数还是出资比例?

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章程没有就表决权单独约定的,则此2/3为出资比例;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则此为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一股一表决权)的2/3。

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是公司股东会会议重要职权,事关股东核心权利。“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特定公司股东会表决事项,必须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比例方为有效通过。

二,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表决上述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最低要求。只要在这个标准之上,你公司章程随意制定,甚至可以约定100%。

三,但从公司经营角度来说,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比例越高,就越难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股东大量精力浪费彼此之间的沟通协调,内耗严重,最终可能致使业务停滞。工商局的说法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坚持80%的表决比例,可在另行通过章程修正案,不向工商局备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股东通过

视决议事项而定。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能通过决议的比例是多少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法 》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对股东决议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决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近几年中,随着国家和各项政策的支持,越来越多的公民都会建立起自己的企业,那么我国的 公司法 也规定了企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中就包含股东会议,那么 股东会决议公司法 是如何规定的?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必须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中股东的各项情况以及会议的主持流程。 一、根据《公司法》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 公司章程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股东会决议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