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六、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2、尽管有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协议而就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对其它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这就决定了诉讼之后所得利益应该归公司享有
对上述委托持股事宜,甲方确认如下:
1、在乙方代甲方持有上述股权期间,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在____________存续期间的历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包括不限于对______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解散等表决),甲方均已知晓,并确认上述决议真实、有效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
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下述情形,合作自动终止,各方提前开始账户清算:
1.发生不可抗力,且造成本协议书无法执行;
2.该账户的账户权益小于____元整,且乙方未能在____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
3.该账户的账户权益小于____元整,且乙方未能在___个工作日内将账户资金至少追加 ____元整;
4.甲方或乙方未能遵守《风险协议》中的约定;
5.该账户的盈利达到或超过____万元整;
6.本协议书的甲、乙两方另行达成协议,共同要求提前终止合作甲方: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华为集团最大10个晟景园万科物业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3.丙方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一、股东不可以开除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因此,我们要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
第六条、乙方不得私下接单,如有违反,追究相关责任认缴出资额未缴足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为:(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共同出售权
若实际控制人拟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提前通知丙方,丙方有权按照乙方及丙方届时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向第三方出售股权
A 公司是由三个股东出资成立的,由于市场的原因,A公司近期利润下滑,资金紧张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交易手续费便宜
因此,你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第六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美的000333为什么停牌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
11.2本协议签署日前公司未告丙方的负债由公司的原股东自行承担
甲 方: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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