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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时间:2023-05-12 18:30:11 浏览:

本文目录

  1. 公司股东的七大特殊权利有哪些?
  2. 作为单独出资的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3. 股东有哪些形式及权利?他们可以如何影响公司经营?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5. 餐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七大特殊权利有哪些?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权或股东权,是指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认缴出资后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作为概括性规定,具体到《公司法》的规定时,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有权要求公司发给股票或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权自由处分股权(股份)的权利(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股息、红利); (4)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一定前提下主持召开股东会; (5)有选举或者被选举的权利(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临时提案的权利; (7)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8)有权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9)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0)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11)有权要求公司分配清算后剩余的财产的权利; (12)权利受损害时有权直接起诉侵权人或间接通过代表诉讼起诉侵权人; (13)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会质询); (14)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份); (15)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权(占十分之一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 (16)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时)。 当然,这些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的权利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作为单独出资的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恶请求权。

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股东有哪些形式及权利?他们可以如何影响公司经营?

股东权利,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二、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普通股股东权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如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盈余分配权,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

特别股股东权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三、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此外,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少数股东权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此外,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而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权利、知情权、转让股权时,优先购买公司股权等等主要权利。

当然,股东的权利并不仅限于上述几项权利,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总之,股东权利影响着整个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其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可以得到更好的健康的发展。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主页上能免费看到更多法律方面文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有哪些?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股东的义务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餐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的划分

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英美公司法并没有具体明确地列举股东的权利,但是,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此外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中体现的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分类:

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股东权利主要范围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列举的查阅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8条列举的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税款的总金额;按照选举法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的捐赠清单等。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有些国家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人合的因素,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可以比较自由的转让,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二是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填补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股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缴纳出资时,其余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负连带填补责任。这是股东的对外责任《公司法》第25条又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股东在没有足额出资是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履行其义务。这是股东互相之间的对内责任。如果该未履行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时,其他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填补责任,将未履行义务股东的款项补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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