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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形股东证明(公司隐形股东证明材料)

时间:2023-03-13 22:38:56 浏览:

隐形股东投资款收条由公司出具还是法人出具

由公司出具。隐形股东投资款收条由公司出具,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和缴纳日期、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公司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而且出资证明书需经公司盖章方有效力。

我是隐形股东,需要什么证据证明隐形股东人身份呢?

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隐形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另外资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据可查,有些投资人钱来路不明,直接用现金就很难保护自己的利益了。所以书面协议和资金投入渠道查询票据,就是您证明您隐性股东人身份需要的证据##主要还是与显名股东间的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如何确权

隐名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运作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协议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3、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隐名股东最大的困扰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但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工商登记也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

隐形股东应该如何出资

隐名股东出资应当经过名义股东。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被记载的人是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若是未如实出资的,名义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证明隐名股东的证据

法律解析: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 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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