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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以谁的名义(股东代表诉讼以谁的名义出庭)

时间:2023-02-16 14:38:02 浏览: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诉讼,因为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代表纠纷以谁为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代表议案中以谁的名义提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股东的名义提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并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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