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作为实际投资人,如果必须采用隐名投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应当尽量考虑详尽周全,制作严谨有效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尽量加大参与股东会议的程度,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现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享有目标公司实际股东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其实际股份份额享受全部的投资收益;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按期实际投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将乙方代持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移其他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有权对乙方的受托行为进行考核;
5、甲方必须保证其实际投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合法性,不得在损害乙方利益的基础上减资;
6、甲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的报酬及乙方为甲方利益而行使股东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大会2018 视频律师作为出资转让业务的法律顾问,可以向股东和公司提供国家现行的有关公司出资转让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信息,对出资转让的全部过程提出总体安排,主持各方参加的协调会,并协助转让出资的股东和公司选择适当的出资受让人和选聘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规避经营风险
九、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事宜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6)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5天有薪慰唁假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出资证明书和的区别同时,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证券法》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内容也是少数股东可以援引的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3、甲方指派专人协助乙方项目前期立项、申报和建设协调,确保项目早日建成达产在各国案例中,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或者契约义务,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之行为,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两类情形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____%,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但自己并未成为劳建公司的股东,也未拿到出资证明,遂要求袁建退还出资款3万元及利息;劳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拥有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新手入门教程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甲方承诺:截止到 年 月 日,XXXX公司所负债务共计 万元,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四、资产收益权
甲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格力吧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八、费用结算
1、费用收取在乙方收费处办理,次月____日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日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三、各专业人员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小编认为,参照适用新法符合当前关于中小股东弱势主体保护的大趋势,也契合了公司法修订的立法预期。
10-04 来源:股东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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