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股东协议 / 正文

包含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词条

时间:2023-02-26 12:30:49 浏览:

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

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公司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首次规定。也就是说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来直接追责滥权股东。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而人格否认制度因在实践中案情非常复杂,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结合本案我们认为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常见情形,与个人人格的存在条件不同,企业具有人格是要与有财产为绝对要件的,没有财产的企业是不能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的,并独立于发起人和股东的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财产是否独立是认定人格混同需要考虑的标准。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挪用或被股东个人私吞,无法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公司的独立人格已成为股东个人的保护伞。这时就有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责滥权股东的责任。

股东与其它方资金往来记入公司帐目算是财产混同吗

如果是公司纯获利益的情况就没事儿

可以转为股东借款给企业

如果是企业为股东垫资,那就不行

那就会涉及抽逃资本、关联交易或者是财产混同。

个人财产和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什么意思?

大多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款项,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发生在一人公司,或者家族企业的比较多

法律上股东应该按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完成出资,出资登记在公司名下。日常公司款项使用公司银行账号收支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法证明自己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的,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

法律分析: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院公报的一则案例,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从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

因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将公司财产向私人转移而索赔无门,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有听闻。该如何处理?在这里,向各位普及一个人格混同的概念。

股东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下,这要求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这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个人主体资格和公司经营业务的彻底分离。

实际中,公司虽在表象上具有独立人格(即法人资格),实际已被股东控制。一来,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任意抽逃资本,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或账目合一,没有明确界限,股东为私人目的使用公司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易造成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来,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主体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由于经营的混同带来的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被作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易使交易相对人在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处于不利地位。

故,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和业务混同,将导致公司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与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对等,可以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作为工具,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特制定上述法条。并非所有的人怀着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特此给各位赵总、钱总、孙总、李总一个建议,公私账目要分清、业务主体不可混。尤其是未来的创业大咖,投资有风险,创业需谨慎。

【阮道明律师】

猜你喜欢:
热门文章
随机文章列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