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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范本)

时间:2023-02-14 08:32:31 浏览:

办理新股东资格证明的流程步骤

新股东资格证明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文件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

区分股东资格与股权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

股东资格到底如何证明?

股东资格可通过以下文件证明: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有关股东身份的内容可以作为确定股权最主要的依据;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主要及于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资格确认的三大证据

第一,源泉证据,又称为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比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协议等,就属于源泉证据,这些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原始证据。

第二,效力证据,又称为推定证据,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凡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推定为股东,享有股权,但是这种证据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

第三,对抗证据,主要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非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就是对非法自然人股东的身份的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就是参与公司投资的企业法人,一般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其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在当地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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