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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法律依据(股东代位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2-05 12:06:29 浏览:

股东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 诉讼 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 公司法 第15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有何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新公司法当中,对于股东诉讼的法律规定是非常详细的,其中将股东诉讼的情况划分成为了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代表全体股东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的,而股东直接诉讼,多半情况下是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用哪种方式诉讼是取决于股东诉讼的原因的。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有哪些解释

一、股东代表 诉讼 公司法 有哪些解释 《 公司法解释 (四)》第23条至第26条用四个条文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该部分主要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细化了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归属、 诉讼费用 负担等规则。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了《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涉及的两类不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是对原公司内部监督体制失灵设计的补充救济。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必须经过前置程序: (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监事会时)向法院起诉;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提出上述请求; (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方可提起代表诉讼。 但与此同时,为避免僵化的前置程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下可以不受前述前置条件的限制,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事实上,如果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接受书面请求提起诉讼,则不必进入股东代表诉讼环节。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 诉讼时效 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我国的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这类事件进行详细的说明。相应的股东代表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内部利益进行相应的争取和相应的诉讼权利。我国的相关公司法律和相应的事务办理都会支持。

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法律依据

《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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