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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股东名册样本(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范本)

时间:2023-02-25 12:54:31 浏览:

工商注册:2017最新注册公司或者申请营业执照的程序介绍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3月起,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理论上,1元钱即可设立公司。公司至少需要两个股东,否则就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公司所需的资料

(1)股东个人资料(身份证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等)

(2)注册资金

(3)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含备用名称)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6)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7)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公司高管信息及简历等

(9)公司章程

三、注册公司的步骤

1.公司名称预核准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用办公场所

订租房合同:要与所租的办公室的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一般以筹建中的公司与出租方签订合同。

3.拟定《公司章程》

如果公司设置要求比较简单,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若有较为复杂的股权安排,则建议由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根据各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拟定章程的核心条款。

4.出资、验资程序

委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师验资报告按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收验资费。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4年3月起,由于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对于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的实缴额度和出资限额没有特别要求的一般公司,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

5.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深圳公司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外,对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还应同时提交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6.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关于营业执照的特别说明,由于公司的经营中经常会有需要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为方便工作,建议在首次申领执照时即与工商登记工作人员明确至少多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即常见的执照副本上所列2-2、2-1等编号),副本制作费一般为20元。

7.制作公司印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一般一枚印章30-50元。现在最新规定新刻公章内置芯片费用500元。

同时,建议同时制作合同专用章,若业务较多需要经常用章的,还可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并分别编号,如合同专用章(1)、合同专用章(2)。

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3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9.在银行开立企业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带齐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10.办理《税务登记证》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注册深圳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地税收取注册资金的万分之八的印花税。

11.聘请兼职会计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先在会计代理公司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一年2000-4000元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有需要,则建议招聘专职的会计和出纳。如果是小型企业,可以找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费用比专职会计便宜很多。

12.申请领购发票

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后,即可正式开始营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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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商注册】公司怎样注册记住这些很重要

一辈子都过着打工的生活总归是不现实的,很多朋友们都有自己开公司的梦想和想法,要是你们现在还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公司的话,可以先了解可一下公司怎样注册,做好准备。

公司怎样注册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一人制公司。

二、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1)股东个人资料(身份证、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2)注册资金

(3)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6)公司住所

(7)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章程

三、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

订租房合同:要与所租的办公室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拟订“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假设章程打印5份(股东2人各2份、工商局1份、银行1份、会计师事务所1份),章程打印费15元、下载公司章程的上网费2元。

4.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收取。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到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注册公司手续费300元,信息卡120元。

5.公章费用:

凭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公章50元,财务章50元。现在最新规定新刻公章内置芯片费用150元。

6.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带齐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银行开立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20元、密码器280元

7.兼职会计: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8.申请领购发票:

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四、注册公司的费用:

2014年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认缴,国家制定口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企业减负,所有政府规费全免。

关于公司怎样注册的文章,曼德企服现在就给你们普及到这里了哦,想要自己开公司的朋友们可要收藏起来哦,毕竟多学点知识还是好的。

在上海工商局网站哪个位置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或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东应于申请公司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

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首期

年月

其余

公司成立起两年内

首期

年月

其余

公司成立起两年内

首期

年月

其余

公司成立起两年内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如不设经理请删除此条)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第十九条不需写入章程,章程条款序号请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于年月日在召开首次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二、会议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三、会议选举为公司监事。

会议一致同意设立上海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求厦门地区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

厦门地区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设执行董事、监事)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1、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2、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李XX

股东: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五章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股东: 李XX

认缴出资额: 50万元

出资比例: 10%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 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450万元

出资比例: 90%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备注:股东也可另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备注:股东也可另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备注:股东也可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于三十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于三十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备注:股东也可另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规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用平台如实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决议指定的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组成,非自然人股东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东:李XX(签字) 

股东: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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