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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法人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怎么办)

时间:2023-01-06 09:23:10 浏览:

关于股东向企业借款的问题?

1、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要交营业税

公司借款应该收取利息,公司应按利息收入交纳营业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知:公司借出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应该征收营业税。

法律方面的风险:

1、违反金融法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五章贷款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规定可知:你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格,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涉及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号)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定可知:如果你公司股东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借款给股东,无论从税法还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规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风险,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理此类业务一定要慎重。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股东向公司借款能跨年还吗?

可以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协议为准,可以跨年法律并没有禁止。

但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跨年借款在税务上有可能视为分红,借款金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一般公司为规避这种风险,会要求股东借款在年底前还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一定期限内不归还,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要对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征纳双方往往对其实际运用产生争议。

股东借款未还有何税务风险

有哪些风险:

1.债务风险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如果企业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企业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企业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企业债务。另外,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外部债务,而大股东又占用企业大额资金,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请让大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税务风险

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不少企业大股东的个人资金与企业资金不分,或许无心逃税,但可能因此“中枪”。建议大股东要有这个风险意识,至少保证在年末时把钱还给企业。

3.违法风险

大股东从企业借款,手续不完整的,极易触发刑事责任。现在虽不再提抽逃注册资本了,但此行为很容易导致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

夫妻开办的小企业无所谓,但若另有第三方小股东,大股东从企业抽走资金就要担心了。此时企业不再是一家人的了,如果借钱没有取得小股东同意,那么很可能会被小股东举报。无论被定性为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大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

(1)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私下的行为;

(2)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企业逐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当然,更希望大股东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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