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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那个为准。(股东约定与章程不一致)

时间:2023-01-18 08:25:02 浏览: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该以哪个为准?

一般都是以后一个文件为准。来办公司,一般都是首先拟定发起人协议,然后再协议落实公司章程。如果是这样,而且两份文件都没有具体约定的,就是以公司章程为准。但如果发起人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就应以发起人协议为准。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与股权证持有人不一致,股东身份以哪个为准?疑难问题,请高手作答。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您的问题属于股东身份确认范畴,理论上以是否实际出资为标准分为实质说与形式说两种观点;实务中也存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等不同证据的冲突。

其次,随着司法实务的发展,近年来对于股东身份确认的司法审判多以形式说为准,因为股东既然是一种身份、公司既然是一个组织且具有法律人格,那么股东成为公司的成员必须得到公司的认可,否则其仅为持股人、享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最后,鉴于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以及上述对于身份的要求,理应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外观主义法理”之原则加以确认。

顺颂商祺

田嘉龙律师

股东之间的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股东之间关于股比调整或股比变动的约定,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其可以在内部生效并约束订约当事人股东;而股权登记效力属于对抗效力,主要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其不必然与股权的实际权属或实际股比完全一致。因此,股东之间协议确定的股比与股权登记中记载的股比存在不一致的,在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时,应当以股东之间的约定为准。如你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可以通过#律赢惠#寻求律师帮助。

股东协议,出资登记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哪

在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效力最大,一般以章程为准的,这个是对第三人讲的。对于内部的话是以私下的协议为准的。这就是有的人做为实际控股人的情况,出资证明书只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无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额份额与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不同时,从法律上讲,以章程为准还是以签订的为准?

根据已存在的案例,法院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金额的约定与事实不符,不应当以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作为确定双方出资比例的依据。章程作为工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即为为工商登记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只具有证权功能,而且这种证权功能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司的外部关系中。股东私下的约定未经过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响其对公司股东投资比例的确认。

总的来说,在涉及公司对外关系时,应以章程等工商登记的材料为准,但在公司内部,股东内部约定应视为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作为确认股权比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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