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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规定)

时间:2023-01-30 09:31:47 浏览:

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股份占有比例协议,那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要分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权利和股东资格,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

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股东内部约定债务承担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有法律效力,但对外无法对抗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股权代持协议 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 法规 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股权代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会有一些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 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合同,出于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不属于名义股东。但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中也规定了名义股东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实际出资人想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必须履行相关的 股权转让 手续,即需要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是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股份占有比例协议,那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股份占有比例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就有法律效力。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能违背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的权益。签订协议的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法律分析

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合同等同协议,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无效的。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若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是无效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无效的。但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是无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内部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角度来看呢能否可以法律支持?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协议通常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通常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此类协议如果是依法签订的,并且不存在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论是拿到工商局备案的协议还是内部股份协议,均为合同。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未取得股东会决议,那么这份协议对公司无约束,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追索损失。如果取得股东决议,但未办理工商备案,当事人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方,比如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文件无法律效力,而转让人以股东名义从事的行为从法律上继续有效,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先赔偿再向转让人追索。所以股东会内部协议应该由股东们来进行签订,对于协议的签订只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那么就算是有效的,但前提一定要协商好,并且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此协议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如果协议有所改动就一定要再召集所有的股东当面进行变更,所以协议合法的话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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