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实行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显示的股东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合法股东,虽然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由于该隐名股东并没有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隐名股东就不是公司的股东,他理所当然无权直接对公司施加影响力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
(六)职业化管理技能提升
针对现职管理者和储备管理者,在管理工作的思维观念、技能技巧、方式方法等方面予以培训引导:
1、了解管理者塑造职业化素养和技能的重要性,并清晰、准确定位自己在组织中的角色;
2、深刻认识管理者自身职业化能力提升与企业战略发展的关系,并掌握相关的方法和技巧;
3、通过管理者自我管理和领导能力的提升,推动企业健康、高效率的向前发展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原股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其中的自然人不具有双重国籍
(四) 如果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下,需补缴因“二免三减半”带来的优惠和其他任何税收优惠;(参考法规3)
1、在乙方代持_______%股份期间,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增资扩股及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属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承诺不私自占有损害甲方的利益,如乙方违反,承诺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以下为原股东的基本信息:
甲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走势图详解
股权继承的办理与工商登记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
2、费用支付标准,甲方按上月净收入___%上交乙方,作为管理费用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增持是什么意思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_______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协议的预通知书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______,在______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股东身份参与______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 程规定增加资本净利润 权益而原股东恰恰是希望在控股股东准备退出时实现控股
甲乙双方的具体投资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实行多退少补(1)原始股东(认购价以公司经审计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作依据,其中_______万元作注册资本,所余部分为________资本公积金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查询60161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方_____________投资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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